晴時多雲

杜絕私菸案再發生 財部修法:保稅倉庫半年內須建置電子化系統

2020/09/30 15:57

去年爆發國安特勤走私案,財政部關務署為加強保稅倉庫管理,昨預告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昨預告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強化管理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保稅倉庫,增訂業者應在條文施行日起6個月內,建置放行貨物倉間的電子化帳務系統,以利海關執行遠端稽核;並設有罰則,違規者可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去年爆發國安特勤走私案後,使國內保稅倉庫管理問題浮上檯面,財政部關務署為加強保稅倉庫管理,昨預告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以利業者遵循保稅法規及海關執行業務,建立保稅倉庫業者入場自行審查及退場機制,此案預告期為2個月,預告期滿即可上路施行。

為強化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保稅倉庫的管理,修正辦法增訂,業者應建置放行貨物倉間的電子化帳務系統,以利海關執行遠端連線查核,但不包含自機上卸載,無整補需求並以封條加封的用品;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若以已核准登記的業者,也應於修正條文施行日起6個月內建置完成。

官員表示,此次修法有事先與業者溝通,目前國內包括長榮、華膳、復興等業者,幾乎都已有內部的電子化系統,只要開放權限給海關即可,對業者來說影響不大。

為提升保稅倉庫業者誠信守法觀念,確保保稅業務人員遵守相關法規,此次也增訂,業者申請設立登記保稅倉庫時,應填寫自行審查表,先行自我檢視以符合設立要件及相關規定。此外,強化保稅倉庫管理業務,此次也修正,業者應指定至少2名正職人員,專門辦理有關保稅事項,其中1名應為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

至於罰則方面,保稅倉庫業者若有違規情事,海關可依「關稅法」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可停止其6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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