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隱匿華映財報 林蔚山、林郭文艷夫婦違反證交法被訴

2020/08/21 09:35

北檢認定大同和台灣華映隱匿財報重大契約承諾,今依違反證交法法人行為負責人申報及公告不實罪嫌,起訴已入監服刑的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華映董事長林郭文艷等人。(資料照)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大同集團旗下的面板大廠華映,為在中國借殼上市,在中國要求下簽下19項不平等承諾事項,卻隱匿未對外揭露,被金管會移送檢調偵辦,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大同、華映隱匿財報重大契約承諾,僅公布利多未揭露利空消息,影響投資人判斷與選擇,今依違反證交法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申報及公告不實罪嫌,起訴大同前、現任董事長林蔚山(已入監服刑)、林郭文艷、華映前總經理林盛昌、前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

金管會調查,華映董事會2009年決議透過轉投資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閔)所持有4家轉投資公司75%股權,作價取得中國深交所掛牌的華映科技75.71%的股權,因應中國證監機關要求,由華映百慕達、華映及大同出具相關承諾事項共19項,對華映及大同有重大影響,2家公司卻未在2010年至2018年的財報中揭露,因此去年4月將大同與華映移送檢調偵辦。

台灣華映去年宣告破產,並積欠員工薪水,華映工會認為林蔚山、林郭文艷夫婦,拿華映員工辛勤工作成果與全體股東利益,來保證中國華映科技的獲利,隱匿對公司重大影響的資訊,告發林蔚山夫婦違反證交法的特別背信及財報不實等罪。

庭訊時,林蔚山辯稱財報未揭露19項承諾事項可能是疏失了;林郭文艷則說,華映是經理人制,當時僅擔任華映董事,不知道有19項承諾;但林盛昌等人均表示,都有向林蔚山夫婦報告,打臉兩人辯詞。

檢方認為,19項承諾中有6項承諾,包含重組方不減持上市公司股分承諾、未來3年營業能力的承諾、保證未來有10%以上獲利等,都會影響投資人判斷與選擇,但大同、華映卻全部隱匿,且除2017年有獲利外,其他時間均虧損,認定林蔚山夫婦等5人涉犯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至於被控背信罪部分,檢方認為林蔚山夫婦為讓中國華映能被中國批准上市,因此簽署承諾書,難認有故意損害台灣華映公司利益,此部分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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