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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林郭違法失能!經部6大理由准大同市場派11月底前召開股臨會

2020/08/12 16:23

商業司長李鎂(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徐義平/台北報導〕大同恩怨正式轉進下階段,經濟部今天下午正式公佈,准許市場派召開股臨會,且是准許先申請的林宏信派(欣同、欣大同)召開。經濟部根據6點同意召開股臨會,主要主張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已無法期待將依法召開股東會,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之要件。經濟部也限市場派於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並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經濟部下午4點召開記者會,由商業司長李鎂親自說明,表示審慎研析金管會、申請人說明及公司申覆後,正式處分准許大同市場派召開股臨會申請。而由於林宏信代表之欣同與欣大同較另一市場派王光祥先行送件,兩申請案又同樣基於同樣條文申請,因此經濟部准許林宏信方申請召開。

李鎂也表示,限定公司派須於今年11月30號完成召開,並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否則本日的處分就失去效力。

經濟部准許理由主要有6點。第1點仍是依據金管會意見,認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獻執行業務重大違反法令,客觀上足認對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行為,擅自剝奪總計高達53.32%表決權違法。且投保公司提起解任訴訟。客觀上也足使人認其難以繼續擔任董事職務。

第2,股東會召集全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第3,大同負責人刻意忽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全體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第4,市場派申請人依公司法174條第4項規定申請,因公司負責人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會依法召集股東會,應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之要件。

第5,大同公司主張申請人取得股份無效,但經濟部重申法規解釋及適用為主管機關及法院職權,非由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大同公司主張不足採。

第6,另一申請人羅得、三雅、競殿(王光祥派)以相同召集事由申請,因此依申請先後,核准欣同、欣大同(林宏信派)召開。

林宏信方在7月9日送入申請案,王光祥則於7月16日送入申請,兩者均基於公司法173條第4款「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而在經濟部准許召開股臨會後,市場派2派都各自發出聲明。包括獲准召開的欣同、欣大同表示此為匡正大同630違法股東會亂象的救濟方法,也是公司法3%股東召開股臨會及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的實踐,感謝主管機關經濟部及金管會的果決;並強調會尋求另組申請人羅得、三雅、競殿的支持及協助,擴大參與,讓這場大家企盼已久的股臨會更加完善。

欣同、欣大同也表示其他事宜會在收到經濟部正式公文,與股務代理機構、律師討論後,再向主管機關、股東及社會大眾報告進一步的作業時程。

而王光祥也發出聲明,表示此是維護所有股東的權益;雖然經濟部考量申請順序,核准先提出申請的欣同、新大同公司召開股臨會,但「成功不必在我,都是為股東做事」。

此外,所有支持大同改革、能夠重新擦亮大同招牌的股東,他都全力支持。第3,股東期待的是公平、公正、公開的股東會,他支持3%股東儘速依主管機關法令籌備股東臨時會,讓大同營運回歸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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