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解法禁積欠工資負責人出國 新增「警示」功能

2020/08/11 13:10

勞動部修正、公告「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修正、公告「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規定內容新增「警示」一項,亦即在循程序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前,其仍有積欠工資、勞退金、資遣費等事實時,地方政府可向勞動部提出「警示」,倘若當事人有準備出國的情形,移民署將會立刻通知勞動部等相關單位。

「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修正後,以「代表人」一詞取代「董事長」。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爭議科長金士平表示,修正內容新增「警示」一項,當雇主積欠工資等項目仍限期未給付時,從地方政府提報勞動部,到召開會議決議禁止其出國的程序可能還要走上半個月,新增「警示」就是為了在這個程序前,允許先做出1個提醒通知。

金士平指出,「警示」設立後,當該名積欠工資等項目的負責人在機場欲出境時,就會由移民署立刻通知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儘管未能禁止其出境,仍留了時間給政府單位人員前往現場,有「勸說」對方好好處理積欠工資的機會。

修正後規則明列出積欠工資等項的限期給付時間。金士平指出,地方政府在追積欠工資等項目時,給予限期給付時間要合理,在規則中就有寫明「最短不得低於3日,最長不得超過30日。但地方主管機關認有特殊情形者,不受3日限制」過往實務上有只給1、2天限期給付的例子,太過急、過短、不合理,倘若當事人提行政救濟,反而對於政府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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