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金管會限制不得再自辦股務 大同:將依法提訴願

2020/07/16 22:35

大同表示,為維護公司、員工及合法股東之權益,就金管會處分將依法提起訴願。(資料照)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金管會行政處分限制大同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大同公司(2371)晚間做出回應表示,為維護公司、員工及合法股東之權益,就金管會處分將依法提起訴願。

大同公司晚間發布重大訊息表示,今日已經收到金管會函裁處大同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函,不過大同也表示,金管會7月2日來函要求說明「股東常會有關法定無表決權股份所生爭議」,並表示恐涉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但大同公司表示,已於7月13日函覆,並詳盡說明各項理由。

大同公司強調,金管會未就大同各項說明詳列駁回理由,翌日即作出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裁處,對此深感遺憾。

大同公司也摘要列出回覆金管會說明內容:

(一)因有涉違反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致取得股權無效之股

東,本公司已事先諮詢外部律師就本次股東會及股務作業等相關法律可能

爭議出具法律意見書,確認正當性、合法性無虞,並已檢附陳報證期局。

(二)基於第一點說明,本公司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頒佈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

制度標準規範,就違反委託書規則者,授予公司得拒絕發給當次股東會各

項議案之表決票,並將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舉輕以明重,故本公司本次股東會就重大違法股東之無效股權數,拒絕發

給各項議案之表決票,係依法有據,其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無虞。

(三)金管會尚未先釐清違法股東權利瑕疵之前提事實,而先認定本公司有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此裁處應尚有可審酌之處。

(四)金管會行政處分就行政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權等

,應尚有可審酌之處。

另外,大同表示,非法中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就取得大同公司股權程序違法是既成事實,且有諸多實際證明,致肇生爭議。 籲請主管機關先就違法股東之爭議先釐清,釐清中資,再論股東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