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金昌石礦上訴被駁回 台泥表遺憾

2020/07/10 14:41

圖左三為台泥董事長張安平(資料照)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最高行政法院昨日駁回台泥企業團所屬之金昌石礦上訴,台泥表示遺憾,台泥表示,台泥是守法企業,政府施政前後應有一致性。

台泥表示,金昌石礦花了超過8年時間,至少向6個機關,完備所有合法開發應具備之一切「核可條件」才開始動工,因此「通過環評8年才動工」,責任並不在企業。

實難想像此等力求合法的作為與時程,竟被法院視為「無故延宕開發行為」而受不利的判決。

台泥表示,金昌石礦於 98 年 4 月 2 日取得經濟部「有條件核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後,並不代表可以立即動工,還須依據政府法令提請花蓮縣政府、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完成「土地變更編定」,並向花蓮縣政府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與開工備查」。

同時針對礦場所在土地,另要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簽訂租約,才能進行開發,最後在民國105年2月26日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同意開工備查才完備所有開發條件。

如果按照今時法院的判決,等於金昌石礦於 98 年 4 月 2 日拿到經濟部「有條件核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函文之後,可以進行開發行為, 無異是要企業「違法」。

且動工前民國103年3月31日台泥還正式函文環保署審查環現差報告,業經環保署請經濟部釋示金昌開發許可時點之認定後,民國103年5月22日環保署亦回函確認台泥「尚無應提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金昌石礦無須再進行環現差並退回台泥主動提出的環現差報告。

台泥基於促進社會相互理解,已於109年6月8日針對金昌石礦主動進行環現差審查。

台泥作為標竿企業,願意跟各種不同意見的團體協商向前行,讓產業、社會、工業相輔相成,而不再是衝突對立。也企盼各界理性面對工業在現代社會中,是人類生活與文明深不可分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