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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司:表決權存在與否 屬於民事私權、非行政裁決事項

2020/06/30 20:46

大同公司晚間說明,表決權存在與否的糾紛,屬於民事私權,非行政裁決事項,與市場派雙方未來的爭議,僅能透過民事判決來解決(記者朱沛雄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大同公司贏得董事改選,卻引發主管機關的強烈不滿,大同公司晚間說明,表決權存在與否的糾紛,屬於民事私權,非行政裁決事項,與市場派雙方未來的爭議,僅能透過民事判決來解決,若大同的主張未來不被法院接受,若大同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大同願意以訴訟或其他法定機制來解決。

由於主管機關要求大同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大同公司晚間由董事長林郭文豔親自率領,帶領律師、法務一行人,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說明取消市場派股權的法源依據及理由。

林郭文豔指出,今日的董事改選,大同公司是依據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認定依法不得行使股東權或不具投票權的股權,不納入投票計算。

大同委任律師指出,企業併購法27條,是在民國102年修正的規定,但此次的股東會中,與鄭文逸、王光祥相關27人,都不是依據企業併購法的相關規範申辦,僅有羅得、競殿、三雅三家公司,在持股超過10%之後,依照證交法43條申報,但未勾選「為併購而取得」。其他各投資公司更是未申報。

但如何認定這些投資人,是依據相同併購目的取得股權?大同舉出事證之一,就是先前王光祥、欣同公司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布要「糾團」召開股東臨時會。

但誰有權可認定誰有投票權?大同公司解釋,基於「公司自治」原則,公司與股東間關於表決權存在與否的糾紛,這是私權事項,不是行政裁決事項,若有爭議,依據民事訴訟法247規定,可提起確認之訴。

大同強調,大同經營的工程營造、太陽能產業,目前仍為禁止中資投資事項,特別是牽涉國安的業務,包括國防部、戶役政系統、立法院的電腦採購,均被列入敏感性的系統,禁止中資投資,因此若中資要來投資,就可以直接拒絕。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記者朱沛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