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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訊延後股東會 小股東提告

2020/05/27 14:19

友訊延後股東會,小股東提告(記者王憶紅攝)

〔記者王憶紅/台北報導〕友訊5月25日董事會將股東會日期從6月15日延後到6月29日延後召開,小股東黃俊仁今日委託奧締斯法律事務所律師楊舜麟到台北地檢署,對當天出席的董事提出刑事背信告訴。

以下為黃俊仁的聲明稿:

友訊公司董事前勁公司代表人胡雪、董事高聚公司代表人顧啟東、董事云瑋公司代表人高宏毅、董事明泰公司代表人宋正一及獨立董事陳立君等5人,於109年5月25日第11屆第18次董事會作成將友訊公司109年股東常會之召開時間自109年6月15日延後至109年6月29日之決議,並於同日下午17時46分30秒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標題為「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更改109年股東常會日期與地點」之重大訊息。惟該董事會決議實存有重大明顯之違法瑕疵,縱經友訊公司於同日下午18時在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予以說明,仍不能提出合法、合理之說法,而遭證交所裁處30萬元之違約金,並要求友訊公司限期改善,否則將按次處違約金或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胡雪、顧啟東、高宏毅、宋正一及陳立君等人,為鞏固渠等於友訊公司之權位及私益,竟罔顧身為友訊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所應盡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擇以明顯違法之董事會決議延後友訊公司109年股東常會之召開時間至109年6月29日,該涉嫌背信之共同違法行為,不僅造成友訊公司遭證交所裁罰而受有30萬元之損害,倘渠等仍一意孤行,執意操弄友訊公司以維持延後開會之違法情狀,勢必導致友訊公司繼續遭證交所裁處違約金,甚至因此遭證交所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即打入全額交割股),屆時友訊公司之股價將因此受到重創,恐怕將造成友訊公司及全體股東受有超過500萬元之鉅額損害。是以,胡雪、顧啟東、高宏毅、宋正一及陳立君等人涉嫌對友訊公司背信之前開共同違法行為,已有涉嫌觸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

 本人身為持有友訊公司股票之股東,實不能坐視以胡雪為首之部分董事會成員恣意違法延後友訊公司109年股東常會之召開時間,致陷友訊公司遭證交所裁罰並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之重大不利處境,蓋渠等為維護一己於友訊公司之利益,顯然已對友訊公司其他股東之權益不管不顧,則為維護友訊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有必要對胡雪、顧啟東、高宏毅、宋正一及陳立君等人提出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之刑事告訴,並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立即立案調查及糾舉,以維證券市場之秩序及友訊公司全體股東、債權人及員工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黃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