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投保法三讀 卸任董監事難逃追究責任

2020/05/22 21:06

立法院晚間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明定投保中心可針對卸任董監事追究,防堵過往透過請辭規避的漏洞。(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晚間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明定投保中心可針對卸任董監事追究,防堵過往透過請辭規避的漏洞。

過去當某上市櫃公司發生訴訟後,若董事、監察人立即離職、不再任,就可規避訴追,但三讀條文規定,投保中心可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得提起代表訴訟,且代表訴訟權應擴及「行為時」具有董事、監察人身分。

條文規定,對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之對象,擴大至興櫃公司,而投保中心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董監事,不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為限,也就是說,不論事件發生當時此人身分是否為董事或監察人,投保中心仍可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而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自投保中心知有解任事由時起,2年間不行使,或自解任事由發生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此外,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3年內不得擔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

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訴訟,得就同負賠償責任的經理人合併起訴為訴的追加。對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進行操縱、內線交易,或期貨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也納為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解任訴訟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