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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中影資金7.5億元 莊婉均確定要關8年半

2020/04/06 16:17

挪用中影資金7.5億元,中影公司前副董事長莊婉均確定要關8年半(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影公司前副董事長莊婉均,14年前利用時任中影董事長蔡正元出國的機會,以土地開發基金、購買辦公大樓等理由,陸續挪用中影資金7億5000萬元,被控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罪;其中5罪已在2017年10月被判刑7年9月定讞並發監,其餘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去年11月依4罪判刑共7年7月,另有1罪判4月可易科罰金,莊與檢方都未上訴而定讞;高等法院將不可易科罰金的9罪,定應執行8年6月有期徒刑,莊婉均確定要關8年半。

莊婉均2017年另有2件偽造文書罪被判可易科罰金的刑期共9月,以及去年11月定讞的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都不在此次合併定應執行刑的範圍,由檢方另行依法執行。

莊婉均當初一再拖延入監,聲請延緩執行但被駁回,台北地檢署通知她2017年12月12日報到執行,她卻無故不到,隔天檢方發出拘票,她趕在被通緝的前1天、同月19日報到發監。她至今已服刑2年3個多月,距離服刑過半的假釋基本門檻還有2年。

判決指出,莊婉均於2006年5月8日起擔任中影副董事長,到同年9月期間,趁中影董事長蔡正元經常出國、由她保管公司大小章的機會,以投資開發案名義,陸續以中影資金支付土地開發基金、顧問費、預付土地款等,共挪用中影資金共7億4932萬餘元。

2010年北檢依14件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罪嫌將她提起公訴,法院最終認定12件構成犯罪,其中9罪不可易科罰金,應入獄8年半,另3罪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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