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產學合作收入怎課稅?技術移轉收入要課稅、其餘7類免稅

2020/02/27 12:52

財政部昨發出解釋令,明定產學合作方式所取得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昨發出解釋令,明定產學合作方式所取得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其中,專題研究等7類產學合作收入,不須課徵營業稅,但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收入,因屬研究產物再運用所產生的額外收入,仍應課稅,自今年7月起課徵5%營業稅。

學校與業界產學合作已行之有年,教育部過去建議財政部,應就學校推動產學合作,將其研發成果技術轉移給產業所取得收入,訂定課徵營業稅日出條款。

財政部在去年1月發出解釋令,廢除1986年的舊令,認定人才培育收入屬於「營業稅法」中免稅的「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其他包括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產生、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收入,都要課徵營業稅;另外,也明訂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等3類收入,若非受政府機關委託代收轉付給研究人員,否則也應課稅。

不過,教育部事後再次檢視「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規定,認為專科以上學校定位,同時是教育與研發機構,應為「研究勞務」,並非過去認定的「教育勞務」,主張應也可免課營業稅。

財政部本月26日再發出新解釋令,明訂包括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及創新育成、專利申請等7類收入,視為研究勞務可免稅。

至於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所取得的授權金、讓與金,屬於研究成果產出再運用所產生的額外收入,因此仍要課稅。此外,未符合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的產學合作事項,也應課稅。

財政部表示,因應新令上路,上述應課稅的收入,課稅日出時點將延至今年7月,從7月起簽約案件才需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