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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私自在大廈樓頂架設基地臺 高院改判應賠管委會

2020/02/25 16:32

「台灣之星」私自在大廈樓頂架設基地臺,高院改判應賠管委會(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之星電信公司向基隆1戶大廈9樓住戶租用作為電信機房使用,卻被大廈管委會認為台灣之星私自在大廈樓頂架設基地臺,要求9樓屋主和台灣之星賠償大樓其他住戶損失,一審前年履勘時,因台灣之星大部份行動通信設備已拆除,未在頂樓發現設置基地臺,判管委會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依據台灣之星向國家傳播委員會(NCC)申請獲設置許可、標示設置位置即該大廈樓頂等事證,認定台灣之星確在該樓頂設置基地臺,依每月賠償2萬5千元金損失計算,今改判台灣之星應賠償管委會77萬5千元。

基隆某大廈管委會主張,9樓王姓屋主於2005年8月將房出租給台灣之星電信公司做為電信機房使用,3年後期滿後自動續約,成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但台灣之星未經住戶或管委會同意,擅自在大廈樓頂架設行動寬頻通信設備的基地臺,屬無權佔用該樓頂平台,已侵害所有住戶權益,要求依每月2萬5千元的租金損害,賠償共165萬元。

台灣之星指稱,和王姓屋主簽約,原本有權利在房屋內部架設基地臺設備,而一審法院履勘時,在大廈公共間並未見到有架設基地臺設備,第2次履勘時,也確實在房屋內見到基地臺設備,可見得從簽契約起均將基地設置於該9樓房屋內,加上管委會均未提出樓頂架設基地臺設備的照片或證據,應能證明並未無權佔用該頂樓平台。

基隆地院採信台灣之星說詞,加上管委會未提出樓頂架設基地臺設備的證據,判管委會敗訴。管委會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函調NCC資料發現,台灣之星在2015年8月向NCC北區監理處申請在該大廈頂樓申請架設基地臺獲准,且依申請表上的設置地點載明為「樓頂」,對照天線鐵塔裝設圖所示的位置均相符,且台灣之星也有收受函文章,亦簽准後開始施工,並經NCC核准指示限期完工,合議庭因此推定台灣之星於2015年8月起在該大廈頂樓設置基地臺一事屬實,但法院在2018年3月1日履勘時並未發現基地臺情形,要求台灣之星舉證何時折除該樓頂的基地臺,台灣之星卻無法就有其有利部份舉證,故認定台灣之星是從2015年8月起至2018年2月底在該樓頂設置基地臺,依每月2萬5千元的租金損害計算,今判台灣之星應賠償管委會77萬5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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