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立光興訟 奪得「點膠針頭結構」專利

2020/02/13 21:19

大立光上市時間不過18年,就能蟬聯股王長達6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光學龍頭「大立光(3008)」主張擁有「附擋塊之多針點膠裝置」新型專利權,但遭男子盧建中舉發「不具進步性」,智慧財產局審議後決定撤銷專利,大立光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3日判大立光勝訴,全案確定。

本案源於在大立光工作的鄒博丞、謝炘穎、朱威丞、翁宗震4位工程師2011年間跳槽至「先進光(3362)」,先進光遂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點膠針頭結構」、「遮光片送料機構」等專利,2012年獲准;大立光不滿,認為先進光涉及竊取7起營業秘密,興訟求償15億餘元。

智慧財產法院2017年間認定竊取營業秘密成立,判大立光擁有「點膠針頭結構」與「遮光片送料機構」的新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沒想到在這之前竟然出現了一位不知從何而來的男子盧建中,舉發「點膠針頭結構」新型專利不具進步性,要求撤銷專利,智慧財產局審議後,2017年決定撤銷。

有趣的是,先進光未對這個處分提出異議,大立光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智慧財產法院發現盧建中2013年到2015年間在台灣並沒有薪資所得紀錄,且從高雄頻繁入出境,並非離住家較近的台北,顯然是為了舉發專利的人頭,2018年判大立光勝訴,撤銷原處分,要求智慧局另為適法處分。

盧建中與智慧財產局不滿,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原則上任何人均得附具證據向智慧財產局請求撤銷專利權,惟專利舉發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公眾審查,舉發程序應由專利權人及舉發人進行攻擊防禦,專利權人不得「自己舉發自己」,如專利權人自為舉發申請,專利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最高行認定,本件舉發案實際上是先進光委託長宏事務所辦理,盧男只是人頭,而先進光是專利權人,基於不得舉發自己的原則,智慧局依法不應受理。最高行評議後認為原審判決無誤,維持原判,大立光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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