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資金專法已申請匯回517億! 實質投資1月底前需送件備查

2020/01/17 17:45

海外資金專法去年8月15日上路,至今年1月14日止,申請匯回金額已達517億元。(資料照,路透)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已上路5個月,截至14日止,申請匯回金額已達517億元,KPMG(安侯建業)提醒,選擇從事實質投資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期間之每年1月底前,檢附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備查,否則將無法享受優惠稅率。

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今年1月14日止,專法上路5個月期間,申請匯回件數已達199件,個人申請案件107件、營利事業則有92件,申請金額匯回金額517億元,個人125億元、營利事業392億元,實際匯回111件,金額達394億元。KPMG預估,在總統大選後,循專法將資金匯回的件數和金額應會攀高。

KPMG會計師葉建郎指出,選擇從事實質投資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期間之每年1月底前,應在投資計畫期間的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或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情形,及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情形,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備查。

葉建郎提醒,若未依規定辦理備查,或未於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濟部將通知該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就未報備查之資金,必須按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另外,葉建郎也提到,申請人應特別注意,以現金出資新設營利事業,或對價取得其他營利事業的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應持有該股份或出資額達4年,期間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

若是取得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其使用及持有期限,應至申請人的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7年之日止,期間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

葉建郎表示,台商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從事實質投資者,今年為首次核備,務必於每年1月底前,依經濟部規定格式申報備查,且要注意規定期間內不得移轉之相關規定,以免遭補徵到20%的稅款,最後還功虧一簣,反而享受不到專法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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