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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福音來了!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3年內達百萬可抵稅

2020/01/08 19:01

財政部表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3年內金額達百萬,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去年6月三讀通過,財政部根據修正規定,將於明天發布「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如企業須使用3年內未分配盈餘,且實質投資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作業辦法,今年5月報稅就可適用。

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去年6月通過,4大租稅優惠展延10年到2029年12月31日止;另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投資,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鼓勵企業在台投資。

財政部根據修正規定,明天將公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明確訂出適用要件,企業若以2018年以後的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投資的支出金額超過100萬元,並在盈餘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請,就可做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抵稅,今年5月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稅時就可適用。

財政部官員表示,企業在國內投資後,若無分配股東情況,剩下的未分配盈餘須課5%營所稅,若企業將這部分的未分配盈餘用於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舉例來說,若A企業2018年未分配盈餘有500萬元,該盈餘在次年起3年內,也就是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用於實質投資的支出金額為150萬元,今年5月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僅就未進行實質投資的未分配盈餘350萬元,加徵5%營所稅。

財政部賦稅署也提到,原先草案預告時規定,檢附文件需為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文件,但考量實務上企業的各項投資,不一定會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基於減輕企業依從成本及簡化作業,本辦法未將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文件列為必要應檢附文件,而是改規劃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上,設計相關欄位,讓企業填報以盈餘進行投資之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