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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查有四大缺失 遭金管會開罰120萬及2項糾正

2019/12/11 20:31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三商美邦人壽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洗錢防制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20萬元,並予以2項糾正。(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公布最新裁罰命令!金管會保險局表示,三商美邦人壽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洗錢防制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合計有四大缺失,依<保險法>核處罰鍰120萬元,並予以2項糾正。

這也是最近十天來,金管會對國內保險公司祭出的第四罰單;之前開罰對象還包括12月2日的臺銀人壽、12月4日的國泰世紀產險、及12月6日的宏泰人壽等。

其中,在三商美邦人壽的相關缺失部分,金管會保險局指出,主要有四項。

第一是洗錢防制方面,該公司辦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監控作業,未將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等項目納入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以及就經常以大額現金還款者,未檢視評估交易目的合理性及留存驗證紀錄等情事,已違反多項法令規定,包括:<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三商美邦利用資料庫辦理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對命中資料庫名單之待處理案件未及時清理,有不利控管客戶風險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第三,辦理法人客戶實質受益人辨識作業,三商美邦有未確實取得法人客戶股東資料之情事,核與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1目及保險業內控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第四,該公司對於疑似洗錢態樣之監控,對符合預警標準之案件,未辦理檢視作業,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對此,保險局指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