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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7罪判5年9月確定 魏應充將聲請非常上訴

2019/11/06 20:51

針對最高法院頂新越南油案三審判決結果,頂新集團委任律師余明賢質疑檢方偵辦此案有多項違失,最高法院卻視而不見。(記者楊雅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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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頂新越南油案,最高法院今天將45罪發回更審,另駁回26罪的上訴而告確定,魏應充7罪刑度合計5年9月。針對此一判決結果,頂新集團委任律師余明賢質疑檢方偵辦此案有多項違失,最高法院卻視而不見。頂新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會在最短時間內依法聲請再審,同時對該案多項違背法令之處,聲請非常上訴。

余明賢轉述,頂新集團三董魏應充在聽到判決結果後,一如往常,平靜面對,他一直信賴司法制度能還他清白,但判決結果十分遺憾,希望透過機會讓社會大眾了解案件的爭議點。

至於,味全龍復活計劃是否會生變?余明賢說,內部還在研議當中,會透過適當的時間和管道對外說明。

余明賢指出,原二審判決有罪的五個點,判決有罪關鍵證物是越南當地政府曾經發給衛福部一封信,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沒有取得「食品安全證書」,所以油品不具食用品質。

但越南司法部及農業部後來已經發函確認,依越南政府規定,大幸福出口油品不需要取得當地的「食品安全證書」,只須符合進口國規定即可,當初頂新進口油品過程一切依衛福部規定,法院卻無視此事實。

第二點,《刑事訴訟法》採無罪推定原則,依法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應由檢察官來證明被告有罪,但二審法院卻在檢察官完全沒有舉證大幸福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的情況下,直接用推論的方式認定頂新進口的越南油品來源有問題。律師質疑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三審法院卻未糾正。

二審判決也沒有調查大幸福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的具體情節與程度,就認定油品不可以供人食用,未盡證據調查的義務,最高法院也未糾正二審違法之處,顯有疏失。

而且二審判決以案發7個月後才採樣化驗的頂新油品數值來認定頂新油品欠缺供人食用的品質,案發七個月的油脂標準,無法證明油品剛熬製時的品質狀態,證據力明顯不足,最高法院仍選擇忽視。

檢察官偵查之初,從偵察至起訴只有十一天,並透過誘騙方式取得原料油供應商楊振益對頂新不利的證詞,此舉已構成違法取證,最高法院卻未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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