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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飾店兼賣化妝品未通知國稅局 慘遭連補帶罰3.6萬!

2019/11/05 18:57

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部分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外的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因而遭受處罰。(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1案件,有商號登記營業項目為「服飾零售」,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但該商號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擅自銷售登記項目以外的「化粧品」,被查獲後遭按營業稅率5%補稅並處罰鍰,共補稅2.4萬、罰1.2萬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發現,部分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外的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因而遭受處罰的案例,呼籲營業人若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被查獲遭補稅並開罰。

官員指出,小規模營業人自行擴大營業項目,未辦理變更登記,即經營登記項目以外的業務,除了須依法處以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的行為罰,其所增加其他業務的銷售額,也要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舉例,近期有發現一案,某商號原本登記營業項目為「服飾零售」,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但該商號在去年6月至12月間,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擅自銷售登記項目以外的「化粧品」,每月銷售額18萬元,已經大於本業「服飾零售」,2個業務相加後,每月銷售額達26萬元。

國稅局說明,針對其增加的化粧品銷售額18萬,按其規模分別適用1%、5%的稅率補稅處罰,即每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的12萬元部分(20萬元減掉查定銷售額8萬元),按營業稅率1%補稅處罰;另外,就每月逾20萬元的6萬元部分,按營業稅率5%補稅處罰,共補稅2.4萬元、罰1.2萬元,等於是共被連補帶罰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