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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業營業人借貸收取利息 財部釋疑:免開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9/10/16 19:14

財政部表示,「非金融業」營業人若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營業人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的利息,是否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賦稅署特別說明,「非金融業」營業人若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財政部指出,有民眾詢問營業人互相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的利息,不清楚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因而向國稅局詢問,到底要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是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財政部今天特別說明,若是「非金融業」營業人,有上述問題,不用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財政部過去就已發過解釋令,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的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所以若營業人相互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就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用開發票報繳營業稅。

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利息所得,就要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也就是說,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的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官員呼籲,非金融業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的利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至於若是金融業,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的財務調度等利息收入,依「營業稅法」規定,應繳納5%或2%的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