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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器官獲政府補助 財部:屬贈與性質免稅

2019/09/18 16:11

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家人死後捐贈器官,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的補助喪葬費標準,可獲「親屬補助喪葬費」,且應併入死者的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放寬規定,由於「親屬補助喪葬費」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家人捐贈器官,政府為了向其致意,會根據衛福部「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提供家屬「親屬補助喪葬費」,過去這筆費用會併入遺產總額中,計徵遺產稅。

舉例來說,死者親屬填寫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申請書,並檢附醫院核發的捐贈器官移植證明書及死者親屬證明文件,在臨終前捐出眼角膜,可獲補助新台幣5萬元,捐贈眼角膜以外器官或多重器官,則補助新台幣10萬元,過去這筆金額會被併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官員表示,雖然實務上,因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即使計入遺產總額,幾乎不太可能有課到稅的問題,但財政部重新檢視法規,認為課稅理由不貼切,因此發布解釋令,明確定義性質屬政府贈與,依法親屬可免就此繳納所得稅。

官員進一步解釋,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免稅所得,不需課稅,此令把「親屬補助喪葬費」核屬政府贈與,免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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