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納稅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的罰鍰,放寬相關規範,其罰鍰免再加徵利息,即日起解釋令生效,解釋令發布日前尚未徵起的罰鍰利息,也適用本令規定。
財政部官員表示,若納稅人因客觀事實,例如納稅人遇到失業,或是其公司營收淨額連年減少至一定程度等財務困難,申請分期繳納營所稅或綜所稅,其本稅及遭處罰鍰部分,過去一律都要加計利息。
不過,學者認為,在「罰鍰」部分,本身已具有處罰性質,不應再加徵利息,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相關規定,即日起若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等,所得稅「罰鍰」部份可免加徵利息。
此外,官員也提到,目前稅捐稽徵法針對分期繳納所得稅,罰鍰是否應加計利息,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狀態下,實務上,國稅局大多在本稅和罰鍰都會加徵利息。
經評估後,財政部發出解釋令,未來分期繳納所得稅罰鍰不加計利息,未來修正稅捐稽徵法修正,也將把此函釋內容明確入法。
官員表示,稅捐稽徵法修正案日前已完成法規預告,目前還在財政部進行相關程序,待完成後就會送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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