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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條款」子法公告 這些服裝都可適用核實減除!

2019/08/14 18:33

名模林若亞化身性感巨星瑪麗蓮夢露。(資料照,萬寶龍提供)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今天預告「所得稅法」修正的「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案」(俗稱名模條款)子法,明訂職業專用服裝費等3項費用核實減除的規定,在職業專用服裝方面,包括法官、金融業、航空業、模特兒等職業所穿著服裝,都可列報費用核實減除。

名模條款母法規定,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等3項費用,可採核實減除,限制全年薪資收入最多3%的減除幅度,有薪資所得的民眾可2擇1擇優適用,可選擇核實減除薪資費用,或選擇使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從薪資所得中定額扣除20萬元。此案回溯到今年1月1日起上路施行,明年5月申報所得稅就可適用。

財政部今天預告名模條款子法,針對3項費用減除條件說明,其中,職業專用服裝費方面,須符合4項要求的其中1項,第1,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須穿著的制服或定式服裝,例如法官等職業所穿著制服;第2,雇主為事業經營目的,要求員工於提供勞務場所或提供勞務時穿著的服裝,例如金融業、航空業等職業所穿制服。

第3,為職業安全之目的,所需穿著具防護性質之服裝,例如潛水人員所用裝備等。第4,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穿著之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例如模特兒表演所須服裝。

進修訓練費方面,指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子法明確訂出符合規定的機構所須條件,若稅捐稽徵機關審查進修訓練費憑證時,對進修訓練機構有疑義,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或該機關指派的學者認定。

至於職業工具支出,指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職業上工具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子法明訂書籍、期刊及工具定義,例如理髮師使用的剃刀、裝潢工人使用的電鑽,或是棒球選手使用的手套等,可依規定列報費用減除。

針對名模條款上路施行,會計師換算,若以2018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換算,等於是年薪資收入達222萬元以上者,採用新制特定費用減除才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