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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借錢跑路!債主取回欠款 財部放寬2情形免課稅

2019/06/26 20:19

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過去債主(債權人)借錢給欠款人(債務人),時而遇上欠款人跑路,無法與欠款人取得聯繫,只好由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未來債主取得款項若符合2情形,就可直接視為「本金」,不須課所得稅,財政部將於7月1日發布新解釋令。

賦稅署表示,民眾借錢給他人,只針對利息課稅,因本金不屬於所得,所以不須課稅,官員舉例,若A君向B君借了100元,還款金額為110元,其中100元就是本金、10元則是利息,必須納入利息所得課稅。

不過,實務上經常發生債主找不到欠款人的情形,或是收回款項低於本金金額,且還可能因雙方當初約定「清償款項優先用於償清利息」,或是雙方無契約約定,須依照民法「利息清償順序優於本金」的原則,導致收回的錢被視為利息收入,不但沒收回本金,款項被視為利息,還要被課稅。

為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精神,財政部賦稅署放寬規定,未來債主若能找到欠款人,雙方就可更改約定,把清還款項的清償順序改為「本金優先受償」,也可放棄利息請求權,就可化解課稅問題。

至於債主若無法聯繫欠款人,可主張強制執行對方財產,於下列2種情形之一,可將收回款項視為本金免課稅,第1,若無法聯繫到欠款人的前提下,債主可寄出存證信函通知欠款人,將拿回款項的清償順序改為「本金優先受償」或放棄利息請求權,即可將以強致執行方式取回的款項,當成本金免課稅。第2,當欠款人已死亡,再也拿不回更多借款的情況下,強制執行取回的借款,則一樣可以視為本金,免課稅。

官員進一步指出,若債主拿回的金額高於本金,或是日後又有機會收回借款,合計金額超過本金,超出部分仍會視為利息收入課稅。此新解釋令,預計將在7月1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