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數位時代匯兌業務 專家建議:鬆綁相關法規

2019/05/30 14:15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前行政院長陳冲。(資料照)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新世代金融基金會日前舉辦「數位世代匯兌業務之鬆綁及刑責存廢」,針對金融科技新創事業如何在發展Fintech時避免觸法、 匯兌業務是否應開放非銀行業辦理,及「銀行法」第125條,將不法類型的「收受存款」、「匯款」列為相同的刑事裁罰,是否該減輕刑度等3大議題進行討論。

研討會由基金會董事長、前行政院長陳冲主持,邀請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暨AI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王煦棋、政大法學院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張冠群、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 林誼勳、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副董事長林家宏與談。

針對「違法經營匯款業務之法定刑責是否修正議題」,林誼勳認為,在無匯兌詐欺下,對於一般社會大眾個人財產、金融秩序,尚不致於造成嚴重危害,其不法內涵與侵害法益的嚴重性,與收受存款不盡相同,也無人受有損害或不便;其他與談人也認為,針對刑事裁量,若由法官依自由心證或勇氣減輕其刑,恐生爭議,為求各案的量刑公平,與談人建議,應考慮酌予調降法定最低刑度。

「匯兌業務是否開放予非銀行業辦理」方面,張冠群舉日本「非銀行匯兌業務監理模式」經驗為例,現行「資金結算法」下的資金移動業者(包括電子支付業者),資金移動單日上限100萬日圓。

在監理模式選擇方面,張冠群認為,訂定專法(日本模式)或納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或「銀行法」增訂專章,都各有其優點,可依政策開放的目標及金額來決定。

張冠群指出,若平均匯款金額不大,應可採取日本模式;若電子支付可涵蓋所有匯款交易的類型,則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可。

此外,基金會表示,過去董事長陳冲任職金管會主委期間,也曾著手檢討,並研擬銀行法第29條及第125條修正草案,開放非銀行辦理國外匯兌業務(未開放國內匯兌),及調整無照經營匯款業務刑責,但該草案未及送行政院審議。

「金融科技新創事業如何在發展Fintech,並避免觸法」方面,王煦棋認為,新創公司普遍缺乏金融監理概念,但金融法規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與防止系統性風險,不應限制競爭。銀行本身可以從自身改變,以因應趨勢,不要依靠政府限制金融科技業准入金融市場競爭的方法,保護銀行經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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