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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匯回拍板 會計師分析應注意事項!

2019/04/12 18:13

會計師建議資金回台需注意事項,例如若資金涉及遺產、贈與稅時,仍要依遺贈與稅法規定課稅。(路透)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針對草案內容,會計師建議資金回台需注意事項,例如若資金涉及遺產、贈與稅時,仍要依遺贈與稅法規定課稅;另外,若能拿出相關憑證或證明文件,證明非屬海外所得或已逾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原則上無須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

草案內容指出,台商匯回資金需存放在外匯存款專戶達5年,若在第1年匯回,享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則為10%;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申請退還50%稅款,也就是稅率降至4%及5%,但匯回資金不可用於不動產。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鄭策允舉例,若是父親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把其在境外的資金匯回,其中部分資金,存入以子女名義開立的專戶,若構成贈與稅課稅要件,就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則指出,若能拿出相關憑證或證明文件,以證明資金不是海外所得,或已逾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原則上無須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若貿然依據該條例匯回資金並進入專戶者,可能即會因此而多繳冤枉稅,且資金運用將受到限制。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則建議,可先釐清是否能提出相關具體文件,證明資金性質、所得發生時點,若可舉證的話,可優先考慮依循財政部1月31日發布的解釋令,匯回之資金用途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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