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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大小眼? 財部試算:年收300萬攤商 綜所稅免繳、營業稅3萬

2019/02/21 20:11

課稅大小眼? 財政部澄清:沒有差別待遇(記者吳佳蓉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對有媒體批評,財政部加碼產創條例優惠,給大企業優惠,對攤商查稅就錙銖必較。財政部今回應,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依照不同產業特性,設有不同的課稅規定及租稅獎勵,沒有差別待遇。

有媒體以新聞評論方式,批評國稅局對台商查稅,使做生意的人很不自在,同時質疑收稅不公,攤商做生意,稅官錙銖必較,但卻修法加碼延長產創條例優惠,租稅大放送。攤商賺8萬繳8百,企業賺8億卻一毛都免繳。

財政部回應,考量攤商特性,依法攤商不須開立統一發票,是由國稅局查定課稅,即然如此,就必須核實觀察攤商的銷售情形,以免課稅太重或太輕,有實地查核必要。實務上,考量攤商生意可能起伏不定,不會因短時間生意好就推論全年生意都好;攤商若對國稅局查定課稅結果有疑慮,也可以隨時反應。

財政部重申,依法銷售額達起徵點,就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沒有針對特定夜市查稅。且攤商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僅1%,遠低於一般企業適用的5%,攤商也不用申報營所稅,收入視為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假設所得低於免稅額、扣除額,就不用負擔任何稅負。

舉例來說,假設攤商每月查定銷售額25萬元,年銷售額300萬元,依規定須負擔1%營業稅3萬元。在個人綜所稅部分,也不是賺300萬就全部視為所得申報,會乘以6%純益率(意即假定收入100元扣掉成本費用只賺6元),算出營利所得為18萬元,以此併入所得課稅。

在攤商為一人獨資經營且沒有其他收入的狀態下,因其只有20.8萬元的營利所得,並未超過稅額(8.8萬)加上標準扣除額(12萬)的合計數,最終其實是免稅。

財政部澄清,以產創條例租稅優惠來比擬攤商稅負,兩者性質完全不同。產創優惠目的是為了協助產業轉型升級,提供的租稅優惠措施如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都是經立法院通過,並兼顧租稅公平考量。對於不同型態的企業,財政部都會以其特性,來設計課稅規定及租稅獎勵措施,並無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