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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放寬 調酒前浸泡作業不算製酒行為

2019/01/29 17:54

財政部放寬 調酒前浸泡作業不算製酒行為 。(記者吳佳蓉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財政部國庫署今發布解釋令,放寬酒吧、PUB為增加調酒風味,事先於店內以基酒浸泡香草、果皮的作業,不屬產製酒品行為,無需取得製酒執照才能進行,以順應產業實務需求,化解外界疑慮。

國庫署官員解釋,一般酒店、PUB調酒,因是現場「即調即飲」,也沒有進行商品化包裝,因此法規上容許歸類為產品銷售時提供的服務行為,而非產製酒品行為。不過,近年來,有些調酒師引進國外作法,把香早、果皮等加入基酒浸泡多天再販售,以增加酒的風味,結果被民眾檢舉私製酒品。

官員表示,為釐清爭議,先前召集業者及專家學者開會研議,最終認定,調酒前的事先浸泡行為,屬於調酒界實務上的創新作法,未達產製酒品程度,仍屬「即調即飲」的商品銷售服務行為,可在未取得製酒執照狀態下進行;不過為避免無限擴張,仍訂定了相關限制。

官員指出,根據今日發布的解釋令,浸泡時使用的機酒,必須是符合酒類衛生標準的合法酒品,不可為酒精。浸泡於基酒中的果皮、香草等原材料,需有來源證明文件,並符合食品衛生安全規範,不可使用霉變、有毒、含有害人體健康,或從沒供於飲食且尚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同時,浸泡作業應防止遭受污染,僅限於營業場所處理、存放,且浸泡時間不能超過72小時。營業現場已浸泡及浸泡完成的基酒數量合計以60公升為限,浸泡完的基酒最晚要在7天內使用完畢,若變質、不良變色、異臭、異味、發霉或遭受污染,不得使用。

官員表示,酒吧、PUB應將前述規範做成紀錄,並於裝基酒的容器上,明顯標示使用的基酒名稱、酒精度、數量、浸泡使用的原材料、浸泡日期及調配者姓名。販賣酒品清單上,應揭露各款調酒所使用的基酒及浸泡原材料,並註明僅供現場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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