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數位大咖不落地 租稅轉嫁店家、消費者

2019/01/28 08:34

境外電商怎麼繳稅

學者︰稅源逐步確保 但作法仍較粗糙

〔記者吳佳蓉、高嘉和/台北報導〕數位經濟發展迅速,世界各國無不加緊修改稅制跟上。財稅學者指出,雖然近年來國內境外電商課稅制度逐步到位,「稅是收到了,但作法仍較粗糙」,但碰到部分大型數位電商採行的商業模式,仍可能產生「租稅轉嫁」或「重複課稅」等問題,對國內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

谷歌(Google)、蘋果(Apple)、臉書(Facebook)等數位大咖,即使總機構設在其他國家,「不落地」(不設固定營業場所)也可藉由網路將電子勞務,如數位廣告、遊戲點數、線上遊戲、線上影音服務等,銷售給國內消費者或企業,對傳統稅制產生不小挑戰。

一名資深會計師指出,根據我國稅法,境外電商只需就我國來源所得繳稅,不像國內企業,境內外所得全都得報繳;且若境外電商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原先是完全不須自行報繳營所稅,由國內與其合作的廠商(B2B),於給付酬勞時代為扣繳稅額;若銷售對象是個人(B2C)、無法代為扣繳時,稅源幾乎無法掌握。

直到前年5月「境外電商課稅新制」上路,要求境外電商負責申報繳納B2C交易營業稅及營所稅,才逐步確保稅源。在B2B交易部分,則是加強輔導國內微型業者進行扣繳。

境外平台先扣稅再分潤

不願具名的學者表示,如今國庫的稅是收到了,但作法仍較粗糙。舉例來說,國內不少APP業者,會在2大手機平台APP商店上架,通常是由境外數位平台向消費者收費,之後再將部分金額分給國內APP廠商,例如收取100元,平台商留30元當上架費,其餘70元給廠商。

國內APP業者被重複課稅

實務上,境外平台在報繳B2C交易稅負時,會以消費者支付的全額來申報,而後在分潤時,先扣除已繳稅負,再把餘額給合作廠商,導致稅負可能全部或部分變相「轉嫁」出去;另對國內APP業者來說,拿到的分潤已被平台扣過稅,但在國內又得將這筆所得(稅前收入)申報繳稅,形成「重複」課稅。

學者坦言,因2大平台擁有絕對議價能力,除非它們願意自行調整,否則很難透過制度面來解決這種稅負不公平的現況。

臉書扣繳實質稅率 20%降到6%》

過去未在國內設立營業據點或代理人的境外企業,對國內企業提供授權費、軟體版本更新及附加功能等服務時,是採扣繳制度,由扣繳義務人(即買家)依「給付總額」20%扣繳所得稅;但進入數位時代,境外數位服務變得觸手可及,微型網路商店大量興起,「境外稅」實務運作已衍生不少爭議。

以臉書為例,過去扣繳稅率是20%,後因在臉書登廣告的小商家多未主動申報代繳20%稅款而遭查稅,後由臉書向財政部申請優惠稅率,去年中起從原20%調降為6%。

之前購買量大的月結直客(每月逾1萬美元),100元的廣告費,直客會扣繳20元稅款,臉書只拿到80元,但降到6%後,臉書可拿到94元,賺的比以前更多了!(記者吳佳蓉、高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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