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外國電影明星來台代言 勞動部:不用申請工作許可

2019/01/16 17:45

外國電影明星到台灣代言、宣傳,毋須申請工作許可。圖為影星湯姆克魯斯先前訪台灣畫面。(資料照,記者潘少棠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外國電影明星來台代言、外國藝文表演團體來台交流推廣等外國人在台行為態樣,不用再向勞動部提出工作許可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日前發出函釋,列舉外國人在台行為不用申請工作許可態樣,包括商務、公益、課程實習或研修、偶發幫助或一般交際行為和其他等未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等五大行為態樣。

根據《就業服務法》,外國人欲在台灣工作,需要由雇主先行申請工作許可,否則不得在境內工作,過往卻時有案例在「怎麼樣的定義算工作」、「外國藝文人士座談交流卻遭檢舉」等模糊灰色地帶中產生爭論。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日前發出函釋,列舉出不用申請工作許可的在台外國人行為態樣,例如:外國電影明星在台灣代言活動,沒有從事向顧客推銷、販賣行為、外國藝文人士獲邀在台從事非營利推廣、交流、外國人在台灣參加電競比賽等例子,都不用申請工作許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表示,該份函釋利用列舉方式列出不用申請工作許可的外國人行為態樣,除了彙整過往發過的函釋,也參考了新加坡、香港等作法,做出說明和判斷準則;未列舉於其中的態樣,仍須看個案實際狀況做出認定。

根據該份函釋內容,以「商務行為」為例,其行為內容指的是,外國人基於商業目的到台灣進行商務行為,例如,業務視察、參加商業談判、簽訂合約等,或者是外國明星在台灣為活動代言,但是未向顧客直接性地販售、推銷;大前提是這些行為未排擠到本國人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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