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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薪資門檻 學者建議:中階主管薪資1.2倍

2019/01/15 16:03

辛炳隆建議,責任制薪資門檻應以勞動部公布的各產業「中階主管」薪資的1.2~1.5倍。(資料照)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勞動部日前預告擬將每月薪資達20萬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納為責任制,預告期結束前,國發會再提4修正案;其中修正案2考量產業差異,提出以「各產業薪資中位數2倍」為門檻,台大國發所教授辛炳隆同意薪資門檻應考量產業差異,但他認為,以中位數2倍作為標準缺乏立論基礎,建議應以勞動部公佈的各產業「中階主管」薪資的1.2~1.5倍為門檻。

辛炳隆也分析國發會提出的4項修正案,其中修正案1,針對預告內容進行微調,建議將月薪20萬改為均薪20萬以上,他認為,這項提案可行性高。

至於修正案3,國發會參考美國、新加坡監督管理人員薪資,並計算美國與台灣間的GDP差距後,訂出「月薪逾基本工資3.5倍」,以今年1月基本工資計算,金額約80850元;但辛炳隆認為,這項提案邏輯不通,且立論基礎薄弱。

辛炳隆解釋,台灣與美國國情不同,台灣勞工過勞問題在美國不見得存在,拿美國主管級薪資來對比台灣不合理,且國發會提案的3.5倍是從美、台間GDP與薪資差距換算而來,「但GDP差距為何能回推到薪資差距?」因此認為,這項提案「邏輯不通」。

至於修正案4,針對修正案1增列「責任制專業人員」,擬將科技、軟體業工程師納入責任制;辛炳隆認為,勞工是否納責任制應考量「工作性質」,而非薪資門檻。

辛炳隆指出,主管職位具有高工時自主性及高不可預期性,可能會有突發性加班情形,但高工時自主性也讓主管有彈性休息時間;但「專業人員」可能常有突發性加班情形,但工時自主性低,且現階段科技業常傳出過勞問題,若以均薪20萬作為責任制認定門檻,無助於解決相關問題。

此外,辛炳隆認為,目前勞基法工時規範嚴格,與「84-1條(責任制)」形成零和遊戲,雇主只能在接受全面限制(勞基法現行工時規範)與全面開放(責任制)間擇一,缺乏中間選項。 但觀察部分申請納入84-1條的產業要的可能只是加班工時上限、或彈性工時等部分鬆綁。辛炳隆認為,勞動部在制定工時規範時,應更細緻討論產業差異,而非全面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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