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昨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外界認為過低,是這次修法大幅提高到2500萬元的動機之一。(資料照)
政院通過修法草案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中資最高罰鍰上限,從60萬元大幅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以遏止中資衝擊國安。
現行最高只罰60萬
這次修法並增訂中資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的罰則,將可處罰5萬元到250萬元,不但可限期命其改正或接受檢查,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或接受檢查為止。
中資「龍峰國際」前年9月透過永豐金證券香港子公司化身外資,砸下約10億元取得大同公司4.06%股權,金管會去年5月限期龍峰國際半年內出清大同股權並開罰60萬元。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昨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導致大同案當時最高只能罰60萬元,被外界認為過低,是這次修法動機之一。
將可按次連續處罰
李麗珍表示,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將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改為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上限大幅提高,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假如陸資違法投資的所得利益超過2500萬元,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關機關可在超過罰鍰上限的額度內再做處罰,不受法定罰鍰上限的限制,例如所得1億元,就可在1億元的範圍內裁罰。
修正草案明訂,對於中資其他違規行為,如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等,罰鍰從原本的6萬元到30萬元,大幅提高到5萬元至250萬元,草案也增訂「微罪不舉」的規定,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可先限期改善,改善完成者就不用處罰。
立委高志鵬曾對這項修法表達疑慮,指「公司法」未規定強制揭露實質受益人,很難完全杜絕中資入侵,直言兩岸條例的修法提高對中資違法來台投資的罰則有什麼用?對此,李麗珍表示,陸資來台投資的審查主要執行單位是經濟部投審會,陸委會也將會同經濟部就陸資來台投資進行查核,加強執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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