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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法三讀 國發會:激勵新創事業發展

2018/07/08 13:20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陳美伶認為,公司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友善新創事業發展的條文將有利於新創事業運作。(資料照,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認為,其中友善新創事業發展的條文將能扶植新創業者,有利於新創事業運作。

陳美伶指出,台灣若欲轉型為新創驅動經濟,良好的新創投資環境為必要的,該次公司法修正案三讀通過,預期將可激勵新創事業發展,有助於新經濟的帶動和發展。

國發會另彙整列出公司法修正案有利於新創事業運作發展的十大修正重點如下:

1. 國內新創或擬落地的國際新創事業近年最常反映問題為:公司登記無法以外文名稱登記。修法過後,除中文名稱外,允許再以外文名稱登記,有利企業以外文名稱拓展國際市場。

2. 未來新增股東會可用視訊會議進行,符合現有趨勢。

3. 簡化董事會程序,讓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方式可以書面為之,避免人數不足流會、或湊不齊人數開不了會的缺點,有助提升董事會決策效率。

4. 現有公司法對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席次至少要3席;修正後,董事席次可維持3席,或只設1席或2席,有助降低經營成本,對新創事業初期股東人數不多或維持經營權有助益。

5. 現行公司法規定1年1次;修正後所有公司可以按季發放現金股利,董事會決議即可,不必召開股東會,增加新創經營彈性。

6. 新增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彈性決定採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協助新創事業先用低價發行股票,或採用國際常見無面額股票制度,有助吸引投資人。

7. 落實留才策略,規定員工酬勞工具的發放對象可以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即母(子)公司賺錢時,可分派庫藏股、新股認股權證等給子(母)公司員工,提升企業攬才、留才彈性,尤其新創事業多採股票獎酬制度吸引人才。

8、 新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志同道合的股東可用契約或信託方式策略聯盟參與表決,使表決權行使更有彈性,有利提高投資新創誘因。

9. 新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約定特別股:「一股可以抵多股的複數表決權股」、「對特定事項可以投反對票的黃金股」、「只投資不參與董監選舉的特別股」或「保障當選董事席次參與經營的特別股」等內容,讓創辦人或創辦團隊能維持一定的投票權,提高公司經營彈性,也避免新創業者為引進資金而失去經營權,有助吸引更多新創投資。

10. 取消發行公司債總額限制並放寬發行種類,增加「可轉換公司債」 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例如美國矽谷早已有這類convertible note的設計,可增加公司籌資彈性,不需要一開始就要估價計算持股比例,使新創募資更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