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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保險業罰鍰上限翻倍至3000萬

2018/05/15 11:15
立院三讀 保險業罰鍰上限翻倍至3000萬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15日主持院會。(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將保險業的最高罰鍰上限從1500萬元翻倍提高至3000萬元,且違規情節重大者,得解除負責人職務。

 因應金融業近期爆發多起重大內稽內控缺失,立委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相關修法,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在提案說明指出,金融業接連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嚴重影響我國金融市場安定性及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為提高市場紀律,並督促保險業強化內稽內控及法律遵循制度,修法提高保險業違法的罰鍰額度,來落實金融監理機制。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三讀,三讀條文綜合立委提案要旨,將部分相關違規最高罰鍰翻倍,並新增情節重大者,得解除負責人職務相關條款。

 三讀條文明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原本最高罰鍰可處1500萬元,修正後提高至3000萬元,情節重大者,得解除負責人職務。

 此外,保經、保代業者若不配合金管會金檢,原本只有30萬到150萬元罰鍰的規定,將最高罰鍰翻倍至300萬元,並新增若情節重大者也可解除負責人職務﹔保險業若是違反關係人交易限額,罰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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