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捲入拔管案 金管會報告:台大校長遴選 非本會職責

2018/05/02 21:04

立院財委會今天臨時變更議程,本周四將邀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就「管中閔選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適法性等問題」進行報告。(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拔管案也延燒到金管會!立院財委會罕見在今天突然變更議程,要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明天進行專案報告,說個清楚;不過,根據金管會出具給立院報告指出,本案相關之適法性疑慮,已涉及到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與教育部專任教師兼職之規定事宜,因此,並非金管會職責。

立院財委會今天變更議程,邀請顧立雄就「從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選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適法性,及出席薪資報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金管會在今天晚間,也完成相關報告。首先,就管中閔選任台灣大獨立董事部分,金管會指出,台灣大於106年6月14日經股東會選任管中閔為獨立董事,管並已於107年1月12日辭任;經證交所檢視台灣大提供之「聲明書」及「教授證書」等資料,「尚無發現」管中閔資格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之規定。

金管會這裡提到的「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其主要規範「獨立董事之設置及消極資格」之規定,包括:獨立董事不得違反公司法第30條消極資格規定、以法人代表人當選,或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等。

也就是說,從證交法規範來看,管中閔出任台灣大獨立董事的消極資格並無問題。

不過,對於教育部駁回不同意台大校長遴選結果,金管會強調,本案有關教育部認定台大校長遴選過程之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公立學校教師於兼職前是否取得服務學校之同意,涉及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與教育部專任教師兼職之規定事宜,「並非本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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