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就服法修正條文過初審 未達4萬薪資 不准說「薪資面議」

2018/04/19 17:05

就服法修正條文過初審,新增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未達薪資4萬元的工作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意即薪資未達4萬元的工作不准在求才資訊上僅寫「面議」。(示意圖)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下午逐條審查《就業服務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新增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未達薪資4萬元的工作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意即薪資未達4萬元的工作不准在求才資訊上僅寫「面議」,若未揭露將可開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委員林為洲認為,求才資訊上薪資寫「面議」,往往讓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等,尤其是職場新鮮人,第一次求職也不太清楚薪資待遇應該是多少,大多只能說:依公司規定,開的薪資太低不符合求職者期待,造成雙方時間上的浪費,其中來往都是社會成本,提案未達4萬元薪資應該要揭露薪資區間,讓求職者心中也有個譜。

勞動力發展署長黃秋桂建議第五條第六款條文文字修正為「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該條文修正後通過。

就業服務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部份條文保留協商,全案包裹初審通過送出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