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跟著「責任制」空服員實習? 勞動部說話了...

2018/03/21 22:42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華航「實習空服員」計畫惹爭議,多所批評指向華航「假實習名義,行工作之實」。對於該案,勞動部認為,實習界定前提條件包括學校是否和企業間有認定的產學合作關係、學生能否達到「做中學、學中做」的目的。

勞動部指出,華航所稱「實習空服員」類同於勞基法中規定的「技術生」,有學科課程、也有實務訓練,學校在談產學合作時,對於學科課程和實務訓練的分配時數要有安排規範,實習單位可以提供實習學生「津貼」,津貼金額沒有計算公式,雙方談妥即可,學校應善盡把關責任。

不過,空服員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也就是俗稱「責任制」指定適用對象,「實習空服員」是否也可跟著責任制?勞動部表示,實習空服員需要符合一般勞基法對工時的規範,不能因為實習跟隨對象是責任制指定適用對象就跟著適用,學科課程必須算入每天的工時內,學科課程加上實務訓練的時間,每天最長也不可超過正常工時和延長工時共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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