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金管會示警! 銀行不得參與或提供比特幣交易

2017/12/19 20:39

金管會要求銀行「不得參與或提供比特幣交易」。(法新社)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公開示警,「比特幣」屬於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社會大眾務必注意有關收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所衍生的相關風險;金管會更要求銀行「不得參與或提供比特幣交易」。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近來由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現象,坊間出現許多以招攬投資虛擬貨幣的活動,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ICO)的募資行為,因此金管會再度提出以下呼籲。

首先,民眾務必注意風險:「虛擬商品」的價格波動極大,且具有高度的投機性,因此金管會再次提醒社會大眾務必要審慎評估投資風險。

其次,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或交易:金管會已於2014年1月6日發布新聞稿,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亦不得於銀行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金融機構應配合落實辦理。

至於 「首次代幣發行」(ICO)行為,是否屬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張振山回應,視個案情況認定:因為ICO係指企業透過發行數位權益、數位資產或數位虛擬貨幣等「虛擬商品」,銷售予投資人的募集資金行為。

張振山說,這個概念來自於證券市場的IPO。依據國外ICO經驗,由於「代幣」(token)係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故專業性頗高,加之運用態樣繁多,不同發行個案差異極大,目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及香港證監會就ICO,採個案認定方式管理。

金管會強調,發行或銷售者如涉及違法情事,將由檢調機關依法辦理;虛擬貨幣或ICO發行方如有以虛偽不實的技術或成果,或有以不合理的高報酬,吸引投資人參與,則可能涉及詐欺或違法吸金等刑事案件,為維護金融秩序及投資人權益,將由檢調機關於查調具體事證後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