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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條例初審通過 旱區開發不得與民爭水

2015/11/26 17:07

經濟部次長楊偉甫説明再生水條例修法。(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台今年遭遇67年以來大旱,立法院經委會今初審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其中強制規定水源供應短缺地區進行開發、變更,應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避免工業開發與民生、農業爭水。而未來新廠設置也將以「增廠不新增自來水使用」為前提,強制工業大戶自行使用回收水,減少工業耗水。

水利署表示,台灣今年面臨大旱,但目前運轉中的54座都市汙水處理廠,其每日300萬噸的處理量卻僅2.5萬噸經再利用,多數皆放流入河川或海洋;再利用比率僅0.8%,相當可惜。今通過再生水條例修法,除為下水道放流水使用明定法源,讓民間業者得以經營再生水業外,也讓心開發工廠強制使用再生水提供法源依據。

根據條例第4條,應提出用水計畫的開發單位,若其開發或變更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所列的水源供應有短缺之虞地區,就應依主管機關核定的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的系統再生水;若違反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未限期改善,則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對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將如何訂定,水利署表示,原則將以新設廠自來水使用零成長為目標,讓業者有自行回收污水、使用再生水的誘因,但採取漸進式方式訂定。

此外,條例也規定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使用;而違反者若營利且危害人體健康者,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例也為民間經營再生水事業提供法源,民間或政府基金可透過向地方或園區主管機關取得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後,興建再生水開發事業;而其可收取的水費則由主管機關訂定。若其供水若納入區域水源規劃者,其建設費用可獲中央主管機關部分補助。

對強制新設廠使用再生水,是否會影響部分缺水地區投資案進行,水利署表示「影響並不大」,強調目前新開發案大多均已將新增用水問題納入考慮,例如日月光就自建再生水回收廠。而對於未自行製造再生水的工廠,目前各園區也有再生水可供使用,在高雄、台中、台南等也陸續有六座汙水處理廠於2018年開始產製再生水,為包括高雄臨海、南科、台中港工業區等廠區供應再生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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