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彰銀案 台新金:盼財政部誠信履約

2015/11/05 20:34

台新金要求財政部履行2005年承諾,支持台新對彰銀之經營權。圖右為台新金總經理饒世湛。(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盧冠誠/台北報導〕針對彰銀(2801)案,台新金(2887)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期盼財政部誠信履約,以維政府威信;並期靜待法院的公正判決,以維法治。

台新金表示,財政部日前主張:「94年7月21日函的公股釋出政策未獲立法機關同意」云云,但此與「財政部應支持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顯然無關。

台新金指出,彰銀依「特別股發行條件」而發行特別股予本公司,該特別股的存續期間為3年,期間屆滿後,特別股可轉換為普通股。財政部將「特別股存續期間為3年」,扭曲為「該部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董監事席次的期間為3年」,純係混淆之詞,相信法院自有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