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新舞台條款」文藝用地可不計入銀行自用不動產比率

2015/06/25 19:52

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銀行若提供該不動產予文化藝術及公益之機構團體使用,得不受不動產自用比率50%之限制。(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公佈《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若銀行持有不動產,屬於文化藝術或公益之機構團體使用,凡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者,就能排除「自用不動產」使用面積比率必須達50%之限制;不過,這被視為「新舞台條款」辦法,只能幫中信集團解套「自用不動產比率」,仍有其它關卡待解決,像是被列入「文化景觀」等。

根據《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持有之不動產的自用比率必須超過50%,才能叫自用,不過,中信集團總部從信義區搬離到南港後,使得原本新舞臺這塊地,自用比率降低於50%,而有後續之問題爭議。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主要把現行「銀行法第七十五條釋疑及應遵循事項」之法律位階,提高為法規命令,並配合本次銀行法第75條第2項第4款之增訂,明定銀行投資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化藝術或公益團體使用之不動產,事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程序。

不過,本辦法是針對銀行提供文化藝術之公益機構使用土地問題,因此被稱為是「新舞台條款」。

對此,呂蕙容說明,銀行若提供該不動產予文化藝術及公益之機構團體使用,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有助於提升其形象,因此,該等機構團體使用期間,銀行得不處分該不動產,如提供該等機構團體使用之面積超逾該不動產之50%,得不受自用比率之限制。

此外,該項新辦法還規定,如果因為合併、裁撤、遷址、都更等情事,使得銀行提供之不動產等情事,有超逾自用所需之不動產,可以排除適用計算。

呂蕙容表示,該辦法目前處於「預告」階段,若無重大反對意見,預計7月初就可生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