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遇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 可延期或分期繳稅

2015/05/27 10:52

財政部昨公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未來民眾若符合相關條件,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延後、分期繳稅。(資料照,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繳稅對多數民眾來說,都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對低收入戶、或遭逢天災事變的民眾來說,更是沉重負擔。不過,財政部昨公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未來民眾若符合相關條件,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延後、分期繳稅,最長可延後1年、或分36期繳稅,今年5月的所得稅申報即可申請。

立法院今年1月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6條修正案,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低收入戶族群,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

對此,財政部明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援引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所稱的低收入戶,作為經濟弱勢者的認定標準,並針對「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分為5個金額級距,「經濟弱勢者」分3個金額級距,遇天災事變者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或低收入戶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最長可延1年或分36期繳稅,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採延期或分期繳稅。

但為避免有人不斷拖延繳稅,該辦法規定,已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款,不得以同一理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款,例如民眾已以低收入戶名義,申請103年度綜所稅延後一年繳納,一年到期後不得再以低收入戶名義,申請同一筆稅款分期繳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若要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應在繳納期限內,向稅捐機關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而為節省稽徵成本及配合實務作業,分期繳稅金額不得低於每期300元的免徵限額。

延後或分期繳稅級距

申請類型 應納稅額級距 可展延期間 可分期期數
遇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事由 20萬元以下 1至2個月 2至3期
20萬元至100萬元 1至3個月 2至6期
100萬元至500萬元 1至6個月 2至12期
500萬元至1000萬元 1至12個月 2至24期
1000萬元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低收入戶 3萬元以下 1至6個月 2至12期
3萬元至20萬元 1至12個月 2至24期
20萬元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資料來源:財政部 製表:記者邱柏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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