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公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未來民眾若符合相關條件,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延後、分期繳稅。(資料照,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繳稅對多數民眾來說,都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對低收入戶、或遭逢天災事變的民眾來說,更是沉重負擔。不過,財政部昨公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未來民眾若符合相關條件,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延後、分期繳稅,最長可延後1年、或分36期繳稅,今年5月的所得稅申報即可申請。
立法院今年1月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6條修正案,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低收入戶族群,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
對此,財政部明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援引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所稱的低收入戶,作為經濟弱勢者的認定標準,並針對「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分為5個金額級距,「經濟弱勢者」分3個金額級距,遇天災事變者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或低收入戶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最長可延1年或分36期繳稅,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採延期或分期繳稅。
但為避免有人不斷拖延繳稅,該辦法規定,已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款,不得以同一理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款,例如民眾已以低收入戶名義,申請103年度綜所稅延後一年繳納,一年到期後不得再以低收入戶名義,申請同一筆稅款分期繳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若要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應在繳納期限內,向稅捐機關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而為節省稽徵成本及配合實務作業,分期繳稅金額不得低於每期300元的免徵限額。
延後或分期繳稅級距
申請類型 | 應納稅額級距 | 可展延期間 | 可分期期數 |
遇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事由 | 20萬元以下 | 1至2個月 | 2至3期 |
20萬元至100萬元 | 1至3個月 | 2至6期 | |
100萬元至500萬元 | 1至6個月 | 2至12期 | |
500萬元至1000萬元 | 1至12個月 | 2至24期 | |
1000萬元以上 | 1至12個月 | 2至36期 | |
低收入戶 | 3萬元以下 | 1至6個月 | 2至12期 |
3萬元至20萬元 | 1至12個月 | 2至24期 | |
20萬元以上 | 1至12個月 | 2至3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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