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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海外醫藥費 可列報為醫藥費扣除額

2015/05/15 17:12

民眾若在國外生病而國外就醫,只要檢附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仍可列報為醫藥費扣除。(本報資料照)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因病就醫,醫藥費可列舉扣除,扣除金額無上限;此外,民眾若在國外生病而國外就醫,只要檢附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仍可列報為醫藥費扣除。

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出國日益頻繁,其中學生出國交換、留學更是蔚為風潮,長期在海外居住,難免有生病的情況,因此建議民眾不要停止健保,若在海外因病看醫生,回國後持醫療費用收據、費用明細表、就醫診斷證明等,可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健保給付;海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也可以憑單據,於綜所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官員舉例,某民眾去年赴美探親發生車禍,導致頸椎受傷,需長期醫療復健,經大醫院轉介至診所治療。回國後,該民眾持醫療費用收據、費用明細表、就醫診斷證明等申請健保給付,今年綜所稅申報時,可列舉扣除當時就醫的醫藥費;健保未核付的部分醫藥費,若有取得美國醫院繳費證明並經健保局蓋章核定,申報時亦可列舉扣除。

然而官員提醒,民眾若有投保國際醫療險,則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列報為醫藥費扣除額;此外,轉診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或旅費等,皆不屬醫療行為,因此這些費用同樣不能申報醫藥費扣除額,民眾須了解相關規定,避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