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交部修獎參條例 為高鐵接管鋪路

2015/01/12 09:37

財改不成說接管就接管?交通部版財改觸礁,政府接管法源的獎參條例今送立院審查,最高五千萬可按次加罰的獎參罰則,被視為對不配合股東開鍘的「尚方寶劍」。(本報資料照)

〔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財改不成說接管就接管?交通部版財改觸礁,政府接管法源的獎參條例今送立院審查,最高五千萬可按次加罰的獎參罰則,被視為對不配合股東開鍘的「尚方寶劍」,交通部代理部長陳建宇澄清「只是為接管做好準備」,高鐵原始股東也覺莫名其妙「就還沒破產」,修獎參條例是假議題。

交通部代理部長陳建宇昨證實,確獲行政院長毛治國召見討論接管準備動作,毛主要關心政府接管流程和作業,要求確保高鐵營運不中斷、民眾權益與高鐵員工權益不受損。

陳建宇說,高鐵面臨三月特別股宣判恐違反三方合約,違約後有80天的改善期,未獲改善政府才接管,若高鐵三月破產,預估政府接管時間應在六月前後,因此先送修「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作為接管法源,「包括接管、被接管者權利義務,並限制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及接管期間盈虧誰負責、接管費用分攤等細節,另外,接管小組除徵召台鐵、北捷軌道專業人才,還有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共十多人加入接管小組。

據了解,修法要旨包括六大重點,要明定政府可取得高鐵營運權及管理權、高鐵應配合政府指揮、股東會及董事會不得妨礙接管營運,若妨礙接管,可處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還得「按次」罰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等於拿到斬高鐵股東的「尚方寶劍」,另還增訂政府可「視狀況」終止接管營運,另外為了法令衝突,增訂不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五條有利於民間機構的規定,等於用政策把股東綁起來。

原始股東表示,經過泛公股投資,官方股已是最大股,政府早已控制高鐵,連兩任董事長歐晉德、范志強都是官派,所謂強制接管台灣高鐵,根本是誤導立院、社會的假議題,特別股提訟的僅是部分股東,已提訟者也僅就一部分特別股本息,且部分特別股股東根本是公股或泛公股股東,絕大部分特別股訴訟距三審定讞仍甚為遙遠,只要能動用備償專戶內之438億元支付特別股本息,只要公股銀行配合,就無立即破產危險。

原始股東表示,政府既已控制高鐵營運、管理權,民股根本無力妨礙政府接管,官方修改獎參條例,只是宣告高鐵BOT徹底失敗,對於高鐵未來營運並無任何實質幫助。

 

●獎參修正草案所提修正條文計7條,其修正六大重點如下:

(1) 增訂接管人取得營運權及管理權

明訂接管營運係指就民間機構依獎參條例核准經營範圍內所擁有或取得之資產設備、人員及技術,由主管機關取得其營運權及管理權。

(2) 增訂民間機構應配合接管人之處置或指揮

明訂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應配合主管機關或接管人之處置或指揮;以及主管機關或接管人負責支配管理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

(3) 增訂股東會及董事會不得妨礙接管營運

明訂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違反接管人之處置或指揮,其行為及決議內容無效。另訂定主管機關得於維持交通建設運輸服務之範圍內,停止股東會、董事會等全部或部分之職權。

(4) 增訂董事、監察人或其他人員妨礙接管之罰責

明訂董事、監察人或其他人員不配合主管機關或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指揮或不負擔費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停止或改正者,並得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5) 增訂終止接管營運時機

明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接管營運,以及民間機構已依獎參條例完成改善時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營運。

(6) 增訂不適用促參法有關強制接管營運之規定

為避免獎參條例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就接管營運產生適用上疑義,明訂不適用促參法有關強制接管營運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