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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奢侈稅新修正後自住認定 專家建議找鄰居來證明

2015/01/09 14:17

奢侈稅修正之後,衍發新的爭議,東森房屋研究指出,其中有關「自住事實認定」可能就是最大的爭議,民眾想要節稅,最好可以拍照或是找鄰居證明自住事實,免得莫明被冠上非自住之名,就要多繳奢侈稅。(本報資料照)

〔記者林美芬/台北報導〕奢侈稅修正之後,衍發新的爭議,東森房屋研究指出,其中有關「自住事實認定」可能就是最大的爭議,民眾想要節稅,最好可以拍照或是找鄰居證明自住事實,免得莫明被冠上非自住之名,就要多繳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依俗稱之『奢侈稅』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第二十六條,已於104年1月7日,經總統公告修正通過,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訂定。本次公告所修訂之內容,對於民眾權益影響較大的為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二款的修正。

過去奢侈稅之實施,若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一間房屋,並設籍其中,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認定為自住,即使未住滿二年內出售,無須課徵奢侈稅。但這次修訂,增加了『並有自住事實』這項規定。東森房屋指出,增加此一規定的原因,是政府為了防止現行很多利用人頭的方式來規避奢侈稅的現象。另本次雖增加「自住事實」規定,但對於何謂自住事實,並無規範。

東森房屋總部法務協理周秉瀛表示,現行奢侈稅的稽徵機關是財政部國稅局,但依現行國稅局人員的編制,稅務人員可能無法親自查看是否有「自住事實」,因此文件提供及舉證責任即可能回到了納稅義務人的身上。

周秉瀛表示,就自住事實的提供與認定可能有不同的見解,有些以水電度數是否有增加來判定是否有人居住事實,但也許稅務員認為可能無人居住情形下,納稅義務人將屋內燈火通明不予熄滅,水源開啟不予關閉來增加度數而不予認定。

周秉瀛建議,居住事實之舉證,可以提供屋內居住使用之照片,甚至可以提供四鄰或鄰里長的證明為佐證資料,以免將來要申請免徵奢侈稅時,在舉證自住事實上遭稽徵機關質疑。

另外增加第十二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由於奢侈稅急促上路時,未能周延的考量很多現實狀況,傷及很多無辜的守法的民眾。因此在本次條文修正中,增加財政部依個案來裁量,減少民怨。例如所有權人與配偶婚前各有一戶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自用房地,但結婚後若欲出售其中一戶房地時,卻須被課徵奢侈稅的不合理現象。

周秉瀛強調,須留意目前相關稅法對於自用住宅的規定不盡相同,例如地價稅自用住宅的定義,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的定義,還有房屋稅條例中自住房屋的定義等,在稅法上認定與適用都有些差異。因此,提醒將來在購置房地產有節稅之需要時,應該先釐清相關稅法上的規定,並請教專業人士,以免援引不適的法條,而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