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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跑馬燈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734 安盛生 公司提供

主旨: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新增召集事由)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46:26
發言人 黃舒蘭 發言人職稱 財務協理 發言人電話 87511335
符合條款 第 32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03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1樓(自由廣場會議中心)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本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新增)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本公司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3.本公司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05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03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734 安盛生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2年度合併財報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45:09
發言人 黃舒蘭 發言人職稱 財務協理 發言人電話 87511335
符合條款 第 43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4/23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0,88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599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3,036)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63,192)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3,19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3,192)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1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96,378
12.期末總負債(仟元):63,645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32,73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734 安盛生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度股利不分派說明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44:24
發言人 黃舒蘭 發言人職稱 財務協理 發言人電話 87511335
符合條款 第 31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4/23
說明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2/04/23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573 虹揚-KY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台灣玻封電子(股)公司公告處分桃園湧豐廠之 土地及建築物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43:56
發言人 程御峰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8913-1399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公司名稱:虹揚發展科技(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70%
5.發生緣由:活化資產及增加資金運用效益
6.因應措施:待成交後再行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726 永昕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法人董事辭任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43:31
發言人 陳佩君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兼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6670880
符合條款 第 6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發生變動日期:113/04/23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年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辭職
8.異動原因:辭職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1/05/30~114/05/29
11.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9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573 虹揚-KY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台灣玻封電子(股)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召開 113年股東臨時會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42:41
發言人 程御峰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8913-1399
符合條款 第 17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3/05/08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新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7-5號4樓(集團總部會議室)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無。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本公司處分桃園湧豐廠之土地及建築物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24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5/08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435 中福 公司提供

主旨:董事會決議增列113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42:00
發言人 陳建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82422881
符合條款 第 17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15
3.股東會召開地點: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802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
(2)112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修正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4)修正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
承認111年度營業報告書(重編)及財務報告(重編)案。
(2)
承認111年度盈虧撥補案(重編)。
(3)
承認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4)
承認112年度盈虧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
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
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
修正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增列】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本公司第二十一屆董事(含獨立董事)選任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1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1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719 碳基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新增議案)
序號 5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40:08
發言人 高全德 發言人職稱 行政財務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66179668
符合條款 第 32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25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復興北路99號15樓(牛牛牛)亞會議中心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書

(2)本公司112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3)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案

(4)本公司113年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報告(新增)

(5)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案(新增)

(6)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案(新增)

(7)訂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報告案(新增)

(8)訂定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報告案(新增)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本公司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廢止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案

(3)本公司擬辦理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新增)

(4)本公司擬申請股票上市(櫃)案(新增)

(5)本公司擬初次上市(櫃)前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公開承銷用)暨新股公開




承銷原股東放棄認購案(新增)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2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2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本公司訂於113年4月16日



至113年4月26日止,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113年4月26日17時前送達受理處所: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96號7樓之1)。
(2)本次股東常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自113年5月25日至



113年6月22日止,股東得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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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719 碳基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9:48
發言人 高全德 發言人職稱 行政財務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66179668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75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之情事,於期間

屆滿日前一年度公司營運目標與個人考績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

各年度可既得之股份比例分別為:

A.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一年,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18個月,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C.自給與日起服務屆滿二年,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




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一般死亡:




遇有員工死亡者,如有已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其法定繼承




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死亡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提







前既得,由繼承人受領。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




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特殊情形:




若有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在終止僱傭關係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既得比例,授權董事長依實際




狀況個別核定。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為本公司在職之正式員工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

(2)員工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




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為15,000,000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50,000股,

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5%;若以本公司113年4月15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期30

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每股新臺幣39.09元估算,假設於113年9月給與,

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未回收註銷,預計可能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9,318仟元,發

行後對113年~115年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886仟元、14,659仟元及

9,77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5,000仟股計算,對公司113年至115年每股盈餘可

能影響分別約為新臺幣0.326元、0.977元及0.65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惟實際之費用化金額將考量授予時之本公司股價,以及各類績效指標於既得期間之達


成狀況之最佳估計等因素,依相關會計原則計算之。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





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不受限制。員工得領本





公司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且所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視為已達既得條





件,毋須交付信託保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719 碳基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9:23
發言人 高全德 發言人職稱 行政財務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66179668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貢獻或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非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提




報董事會決議。

(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價格:

(1)發行日為興櫃公司時,每股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

(2)發行日為上市(櫃)公司時,每股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駛認股權。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




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




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含退休、資遣人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時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公司得於離職當




日即予收回並註銷。(因故遭開除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2)轉調關係企業(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准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




予之認股權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3)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




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法定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三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




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7)若上述期間屆滿之日,遇有本公司依法停止行使認股權期間,應順延之。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分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等)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司調整之(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





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





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3)本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其調整價格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






股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4)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但尚未註銷或未轉









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公司合併、受









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









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3.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









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









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









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









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格不









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指定銀行繳納





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





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


(2)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





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或股款繳納證憑證。


(3)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





,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





關要求可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C7452 乂迪生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9:16
發言人 廖本昌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兼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 3506-6866
符合條款 第 113/04/23 款 事實發生日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度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3.因應措施:依法將提113年股東常會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23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度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3.因應措施:依法將提113年股東常會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719 碳基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23 發言時間 17:39:02
發言人 高全德 發言人職稱 行政財務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66179668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普通股2,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0,000,000元整
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39.88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5%,計300,000股予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發行新股總數之85%,計1,700,000股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之股東持有

股份比例計算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認購,其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

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拓展業務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案於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股款繳款期間、




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本次發行新股所訂之發行股數、認股率、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




運用進度及預計效益暨其他有關本次現金增資之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修正及基於




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而需修正者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全




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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