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焦點評論》法條原意沒變 哪來不溯既往

2018/09/17 06:00

(資料照)

記者高嘉和/特稿

修正後的公司法預計十一月上路,備受矚目的第九條第四項、即SOGO條款,日前公告修正理由,內容寫得很清楚,僅是更正文字、以杜絕爭議,並非變更法條的原意及內容;也就是說,沒有法律溯不溯及既往的問題,爭議逾十七年的SOGO案不僅未落幕、恐有續集登場。

只修正文字 讓經部解套止爭

SOGO條款修正緣由是經濟部在二○一三年因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後,為尋求解套而提出修法。經濟部於二○一○年依據高檢署撤銷二○○二年十一月間遠東集團增資太流的變更登記函文,引用公司法第九條相關規定,撤銷太流六項公司變更登記(三次增資與三次董監事變更),將太流資本額由四十.一億元回復為一千萬元、負責人為李恆隆。

後因遠東集團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第二七○號判決認為修法前的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只記載「偽造、變造」,沒有「登載虛偽不實」,經濟部應儘快提案修正相關文字,才能解決問題;因此判定經濟部敗訴。

該判決內容也主張,經濟部可依公司法第七條、三八八條規定,「有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命其改正,否則仍不予以登記」;但經濟部並未依此執行,而是選擇修正公司法。所以,SOGO條款修正後,就是讓經濟部有解套的依據,與溯不溯及既往無關!

另依經濟部日前公告的SOGO條款修正理由,還有公司法自民國十八年制定公布後的歷次修法來看,均一貫規定:「發現公司虛偽不實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即應撤銷登記」;但九十年修法時,因在文字上只記載「偽造、變造」、無「虛偽不實」,無法完全表達立法原意,才衍生出SOGO條款的修正。

而修法過程,不僅整合條文中因突然出現「若撤銷或廢止有損害股東權益者不在此限」的增訂但書,而惹怒立委拒審;時力立委徐永明更直言,SOGO條款溯不溯及既往、不能是遠東說了算。不知太流堅稱的「修法共識」依據何來?

另從過去最高法院決議及行政法院判決,「其為純文字修正者,非屬法律之變更」,「酌作文字修正,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甚明」;且依大法官解釋,不溯及既往雖是法律原則,但仍有諸多溯及既往之例外。將「原則」簡單解釋成不可有「例外」,這恐怕也難說服看戲的社會大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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