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同案效應/提高不法中資罰鍰 學者批沒嚇阻力

2018/09/17 06:00

(資料照)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在工商界質疑聲中,公司法修正後的第一七三條之一「大同條款」確定上路,陸委會也預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九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將違法來台中資從目前最重處六十萬元罰鍰提高到兩千五百萬元;但學界質疑,罰則相較插旗或奪下指標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的龐大利益,風險如九牛一毛、嚇阻效果有限。

透明條款未納實質受益人

因「大同條款」持股期限門檻僅三個月,且透明條款未納實質受益人等,無法有效遏止不法中資來台;為彌補公司法修法「缺憾」,陸委會將修訂兩岸關係條例,提高不法中資罰鍰至兩千五百萬元,而「共犯」代理人的台資券商也將受罰,相關修正草案最快新會期就能送進立法院。

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法教授吳盈德指出,雖然陸委會的修法方向是正確的,但對上市櫃公司而言,若只被罰兩千五百萬元,卻有機會拿下兩、三席董事或經營權,「嚇阻效果有限」。

兩岸條例擬開罰2500萬 九牛一毛

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誠認為,台商赴中國投資未經許可,最高要罰兩千五百萬元,反觀現行對未獲同意的中資竟只罰六十萬元,「對台灣人何其嚴苛、對中國如此寬容,哪有這樣立法的。」

交大科法學院教授林志潔說,台灣已意識到防範不法中資很重要,目前中資常隱藏身分或設立境外公司,變身假外資繞道來台;這也是公司法修正曾討論透明條款為何要納入「最終實質受益人」,除了因應洗防評鑑外,若揭露到最後一層,才是「預防中資進入的重要把關」,可惜最後並未成功。

王志誠直言,現行法規設計是「事前管制不周、事後追究不易、追究對象錯誤」;兩岸條例新增罰鍰處分對象包括投資事業,也就是被投資者(台企)須先付罰鍰,再向違法的投資人(中資)求償,但重點應該是要遏止及處罰隱匿的中資投資者才對吧。

吳盈德指出,事後追究被處分者定期申報投資狀況、追蹤其金流等,才能將繞道來台的不法中資徹底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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