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選擇修法解決
記者高嘉和、卓怡君/調查報導
為何公司法第9條第4項修法被稱為「SOGO條款」?起因竟是經濟部當年選擇適用法條規範有漏洞!
98年10月26日高院93-6號判決,宣判郭明宗業務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確定,高檢署依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函知經濟部判決結果,經濟部在隔年2月3日撤銷91年核准太流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函及後續相關登記等,將太流回復到增資前的1千萬資本額、遠東集團沒有持股。
遠東集團主張太流的情形不符第9條第4項要件,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未果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後270號判決認為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專指狹義的刑法的偽造及變造文書,不包括廣義的刑法的「登載不實」及「偽造印章、印文」;因此判定經濟部敗訴,遠東暫時保有太流股權和SOGO百貨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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