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牌藝人補稅 司空見慣

2008/05/11 06:00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知名藝人收入高,幾乎每年都會被國稅局列為查稅的對象,很多藝人會成立個人工作室或傳播公司節稅,但還是有不少人曾被要求補稅,包括張菲、胡瓜、吳宗憲、張惠妹、陳美鳳等人,都有過補稅的經驗。

薪資或執業所得 補稅關鍵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藝人的收入到底是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或營利事業所得,須視個案而定,有的藝人會與經紀公司簽訂「僱佣契約」,領的是公司支付的酬勞,這屬於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

歌壇天后張惠妹就曾因此被要求補稅,她將經紀公司付給她的酬勞約3,000萬元,視為執行業務所得,先扣掉45%的費用之後再報稅,但國稅局卻認定該筆酬勞是薪資所得,要求她補稅。

不少當紅藝人為了節稅,會成立個人工作室或傳播公司,若成立工作室,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可扣掉費用後,再申報所得稅;若成立公司,包括員工薪資、器材設備及租金等,都可視為成本費用扣掉,且營所稅稅率只有25%,低於綜所稅最高稅率40%,節稅效果更大。

賦稅署官員指出,藝人不論是成立個人工作室或傳播公司,都是合法的節稅,但有些藝人會以「虛報費用、墊高成本」的方式逃漏稅,名下的公司列報一堆成本、費用,卻與其本身業務無關,或根本無法提供帳證。

官員透露,曾有一位知名藝人,被查到名下公司有「虛報費用」的情況,國稅局要求補稅,該藝人卻請立委到財政部「關切」,要求給他20天的時間,讓他將「遺失」的帳證補足,結果他竟趁機更換公司負責人、解散公司,想讓國稅局追不到稅,行徑非常惡劣。另外,雖然個人海外所得不課稅,但藝人海外演出酬勞卻不一定免稅,須視接案方式而定。金城武就曾遇到這樣的爭議,他在日本的演出是由台灣的經紀公司接案,國稅局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扣繳稅款,他的經紀公司卻認為是海外所得,沒有必要繳稅,還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一審判國稅局勝訴。

政論名嘴 逃漏稅案例較少

除了藝人,目前不少當紅的政論名嘴也是收入豐厚,令人稱羨;不過,賦稅署官員表示,名嘴上電視論政,電視台或製作單位給付酬勞時,多會開立扣繳憑單,比較不會有逃漏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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