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打擊金融犯罪 金管、檢察合體

2005/05/12 06:00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我國第1位常駐金融監理單位檢查官許永欽,昨日赴行政院金管會報到,日後金融犯罪在行政調查階段即可同時由檢察官直接啟動司法調查以保全證據。

金管會特別為駐會檢察官準備編號「1522」辦公室做為辦案之用,法務部長施茂林、金管會主委龔照勝昨天上午為這間特別的「辦公室」舉行揭牌儀式,司法界高級官員齊聚一堂,包括最高檢察署檢察長吳英昭、台灣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檢察司長蔡清祥、調查局局長葉盛茂、警政署署長謝銀黨、刑事警察局局長侯友宜等,均到場共同宣示打擊金融、經濟犯罪的決心。

許永欽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55年次、台北大學法學博士,司法官34期結訓,博士論文正是與經濟相關的「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制裁制度之研究」,司法官34期結訓,辦案經驗主要以經濟犯罪為主,近期內包括股市禿鷹集團案、勁永案、久津掏空案、一銀炒作案、中央信託局冒貸案等,都是許永欽的傑作。

自1998年以來金融監理機構以及司法警察機關共移送金融犯罪案件407件予司法機關,截至2005年2月止,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312件,其中189件提起公訴、簽結96件、不起訴27件;另有95件尚在檢察署偵查中,而起訴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僅63件,定罪率明顯偏低。

金管會主委龔照勝認為,檢察官駐會後,金融犯罪率可望降低、破案率會升高。

檢察官常駐金管會是由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在今年1月轉任現職後提出的建議,並獲法務部長施茂林、檢察司長蔡清祥認同後辦理;李進誠感慨指出,金融犯罪以「公文」移送,檢察官不可能感同身受,甚至認為不具急迫性,平白貽誤司法調查介入蒐證時機;檢察官駐會後,對於可疑案件可立即發動監聽、搜索、扣押財產、限制出境甚至凍結財產等司法調查行動,大大有利於金融犯罪的後續審理。

約詢室曝光 已有人被約詢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金管會成立後,依據組織法擁有準司法權,並於金管會設立「約詢室」,得針對可疑金融違規案件,在約詢室內約詢當事人,金管會昨天公開2間全新改裝之約詢室,內部隔音、防撞設備完整,檢查局副局長楊文慶透露,「已經約詢過當事人」。

約詢室完全依照標準規格施工,計有大、小各1間,每間分為談話室與監控室,談話室內牆面全部以海綿墊外覆灰藍色沙發布製成的吸音、防撞墊包覆,一方面防止被約詢者自殘,同時也可獲得最佳錄音效果。

監控室內可控制錄音、錄影設備,並可透過單向玻璃,監看談話室內一舉一動,但談話室內卻無法看到監控室內的影像。約詢室區分為大、小尺碼各1間,以因應案情之不同需求。

金管會檢查局依據組織法授權,有權針對上市上櫃公司、金控公司、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進行定期金檢或專案金融檢查,在金檢報告出爐後,經分析若發現疑點即可對相關負責人員發出約詢要求,並赴指定地點進行約詢。

金融罪犯 將盯梢聲押防逃

〔記者賴仁中、陳中興╱台北報導〕針對國內接連發生重大經濟要犯潛逃出境事件,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下達重要政策指示,今後經濟金融犯罪被告進入審理階段,檢方就要開始注意被告有無異常舉動,若有可疑,可馬上實地觀察被告行蹤,情況緊急時還可採取緊急盯梢、聲押等措施。

最高檢察署也商請最高法院進行兩院「熱線連繫」,施茂林說,兩院若達成共識,今後只要經濟要犯被判罪確定,必須入獄執行時,即由最高法院立即通知最高檢察署,三審再立即將該案發交一審執行,以免因送達判決等流程時間的耽誤,提供被告趁隙逃匿的機會。

此外,今後重大經濟金融案件一經起訴,即由地檢署建檔列管,記載一、二審審理狀況,並將紀錄彙整呈送最高檢察署控管。

施茂林說,即日起重大經濟金融案件從偵查階段開始就要有作為,作法為視案件情節對被告聲請羈押或交重保並限制出境。

待案件提起公訴進入法院,一、二審公訴檢察官更要隨時注意被告言行表現,充分掌握狀況,若發覺出現異常現象,如被告突然不續行出庭、放棄答辯、對被訴事實不如以往力爭、陪同人員急速減少、公司經營結構改變等情形,就須特別提高警覺,立請警調人員實地觀察了解。

除了下達「緊急盯梢令」等毋需修法就可執行的作為之外,施茂林也指示檢察司最近擬出刑事訴訟法修正建議條文,規定法院對重大經濟要犯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不得易科罰金案件時,即應將被告羈押;只要本件修法條文草案一出爐,法務部將馬上與司法院磋商溝通。